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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委托生产持有人监督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制订了《关于加强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23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yaopinjianguan-2@nmpa.gov.cn。附件:《关于加强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3年5月24日附件:关于加强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针对性加强委托生产持有人监督管理,在要求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持有人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现场检查指南》(以下简称《检查指南》,附后)用于指导对委托生产持有人的监督检查,现予印发。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委托生产的许可管理(一)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申请人拟从事委托生产、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B类许可证)或者申请B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严格审核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以及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在风险研判的基础上,依据对同一剂型或者同一生产线的检查结果出具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持有人监管规定》《检查指南》规定,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对受托生产的管理情况等内容,确认申请人具备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符合规定的方可批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或者相关变更。(三)拟申报注册的产品尚未取得上市许可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事前沟通等方式,指导申请人在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准备后,再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申请或者增加生产范围的申请。申报注册的产品未能取得上市许可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关生产范围。二、强化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四)持有人应当设立职责清晰的管理部门,配备与药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按规定建立覆盖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持有人的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五)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应当具备自行生产能力;鼓励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持有人具备自行生产能力。产能不足、需要增加委托生产地址的,应当严格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六)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要建立覆盖生产用原料(包括生物材料、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的原材料等)等环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持有人要每年对生产用原料的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涉及多场地生产的,应当确保各场地生产用原料的产地、来源、供应商和质量标准等一致;持有人应当对关键物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开展定期抽样检验,原则上每生产10批次,关键物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至少抽样检验1批次。每半年生产不足10批次的,关键物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要抽样检验1批次;相关要求应当在质量协议中明确。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要根据生产规模,选派具有相关领域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熟悉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的人员入驻受托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确保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要求落实到位。派驻人员相关职责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七)持有人应当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全过程质量管理水平;鼓励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自建生产用原料基地,加强对人或者动物来源原材料的生产过程控制;鼓励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使用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要求的中药材,保证生产用原料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八)持有人应当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进厂检验严格管理,并对制剂产品的出厂放行前检验加强管理,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检验结果和放行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持有人可对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偏差调查进行审核。持有人可以委托制剂品种的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检验,但应当对受托方的检验能力进行现场考核,必要时对批检验记录进行审核,并开展实验室能力比对或检验数据比对等验证工作。对于同一生产线生产其他产品的,持有人应当排查交叉污染风险,必要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相关检验项目。原则上,持有人不得再委托第三方检验;但特殊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涉及专业检验设备且设备使用频次较少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持有人应当对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核,与之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并向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强化对委托生产持有人的监督检查(九)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贯,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委托生产持有人对照《持有人监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自查重点包括:覆盖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情况,按规定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情况;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审核情况;培训管理制度、年度报告制度、药物警戒制度、药品追溯制度等建立实施情况;结合产品风险,定期组织回顾分析情况,定期组织自检或内审情况。(十)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持有人监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其中对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每年实施全覆盖检查。检查重点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及关键岗位人员设置情况;生产企业按照批准的处方和工艺组织生产情况;委托生产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定期审核等工作执行情况;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建立情况、变更管理情况;共线生产风险评估和清洁验证情况;对委托生产品种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调查处置情况;药品追溯、年度报告、药物警戒等工作开展情况。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接受持有人现场审计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受托生产企业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配合持有人对相关设施设备的审计核查,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十一)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委托双方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有关要求,签订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确保法定义务和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得到有效落实。严禁持有人(申请人)通过质量协议向受托生产企业转移依法应当由持有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委托生产药品持有人购买商业保险,保证持有人具备与产品的风险程度、市场规模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因素相匹配的责任赔偿能力。此外,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持有人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督促持有人提升持续合规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十二)委托双方不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强检查、抽检、监测、处罚等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监管有效协同。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持有人的日常监管;对跨省委托生产品种的监督检查及抽查检验,可商请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开展抽样、检验。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单独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也可以与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或者商请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托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并配合开展延伸检查或者联合检查。四、其他事项(十三)本通知中关于生产许可证核发及委托检验的相关要求除适用于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外,也适用于其他类型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十四)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持风险管理理念,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及相关品种特点,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提升检查针对性。要将药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管信息纳入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委托生产情况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持有人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关生产范围;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及时管控风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十五)针对持有人开展检查的,检查报告应当覆盖《持有人监管规定》和本通知所附《检查指南》的相关要求。对现场检查报告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审核,对报告内容的完整性、缺陷等级评定的准确性等开展评价,不断提升检查报告质量,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各检查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十六)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更新药品品种档案信息。涉及跨省变更持有人的,原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转移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涉及该品种的历次变更的备案、报告等结果数据汇集至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并关联至药品品种档案,以便转入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阅使用,确保依据最新的批准信息实施监管。(十七)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原委托生产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附:《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现场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来源:国家药监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第七次党代会决策部署,衔接落实国家、省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长期规划,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积极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发展基础近年来,深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制造强市建设,持续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深圳规上工业总产值连续三年位居全国城市首位,新一代信息通信等4个集群入选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新型显示器件等3个集群入选首批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但是制造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存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还需进一步优化,发展后劲仍需进一步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十四五”是深圳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第一阶段发展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把握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提升现代产业体系竞争力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立足深圳实际,紧密围绕服务制造强国、制造强省建设,发展以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对于稳住深圳制造业基本盘,保持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基本稳定,增强实体经济发展后劲,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意义重大。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效应,坚持制造业立市之本,把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实体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破解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为核心,大力发展先进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培育若干具有世界级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先机,提升现代产业体系竞争力,打造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源,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紧密结合,加强产业发展顶层设计,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效投资,不断激发产业发展潜力和市场主体活力。坚持自立自强、创新引领。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强化原始创新和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强前沿技术研发,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构建自主安全、多元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坚持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深刻认识现代产业发展规律,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与优势传统产业深度融合,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联动,促进生产端、消费端有机衔接,以点带面锻长板、补短板,实现产业梯次发展和整体跃升。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发挥各区比较优势,统筹优化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土空间布局,“一群一策”推动产业集群建设,构建各具特色、错位发展、功能协同、优势互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格局。(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超过1.5万亿元,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主引擎。培育一批具有产业生态主导力的优质龙头企业,推动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重大突破,打造一批现代化先进制造业园区和世界级“灯塔工厂”,形成一批引领型新兴产业集群,网络与通信、软件与信息服务、智能终端、超高清视频显示、新能源、海洋产业等增加值千亿级产业集群发展优势更加凸显,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智能传感器、工业母机等产业短板加快补齐,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数字创意、现代时尚等产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合成生物、区块链等未来产业逐步发展成为新增长点。三、发展重点(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1.网络与通信产业集群。推动固网通信、移动通信和卫星通信协同发展,加强网络通信芯片、关键元器件与模组等技术攻关,建设国家5G中高频器件创新中心、未来网络试验设施等重大创新载体,启动前沿技术储备,加强行业标准研制,支持南山、宝安、龙岗、龙华等区建设集聚区,打造全球网络与通信产业创新发展高地和“双千兆”、全光网标杆城市。2.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加快完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等产业链,开展EDA工具软件、半导体材料、高端芯片和专用芯片设计技术攻关,推进12英寸芯片生产线、第三代半导体等重点项目建设,支持福田、南山、宝安、龙岗、龙华、坪山等区建设集聚区,打造全国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地、人才汇聚地、创新策源地。3.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推动新型显示器件、面板生产、终端制造和应用等领域协同发展,着力突破4K/8K视频采集器件与设备、显示面板工艺与技术、核心基础材料等关键共性技术,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依托南山、宝安、龙岗、光明等区打造全链条产业创新区和全场景“AI+5G+8K”应用示范先行区,努力建设全球领先的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4.智能终端产业集群。围绕智能手机、个人电脑、VR/AR、智能可穿戴设备、智能车机、智能家电等智能终端产品,打造从关键核心元器件到高端整机品牌的完整产业链,加快应用软件、核心器件等关键技术突破,推动智能终端产业向福田、罗湖、南山、宝安、龙岗、龙华、坪山等区集聚发展,打造全球手机及新型智能终端产业高地。5.智能传感器产业集群。聚焦智能传感器设计、制造、封测、装备材料等环节,加快新型传感器材料、CMOS-MEMS集成技术、先进封装工艺等核心技术攻关,建设MEMS中试线、MEMS传感器产业基地,丰富智能传感器在消费电子、汽车电子、智慧城市等领域应用场景,支持南山、龙华、光明等区建设集聚区,打造全要素完备的智能传感器产业集群。6.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集群。推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套件、低代码开发平台等关键性基础软件和CAD、CAE、BIM、CIM等工具软件实现源头创新,加大基础共性标准、应用示范标准研制及推广力度,实施开源生态孵化工程,推进软件技术在制造业、服务业深度融合,依托福田、罗湖、南山、宝安、龙岗等区建设集聚区,打造具有竞争力的软件名城。7.数字创意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创意设计、数字文化装备、影视制作、动漫游戏等细分产业,塑造一批优质数字内容原创作品和IP,高标准建成一批数字创意孵化和服务平台,加快数字创意与文化旅游产品以及教育等公共服务融合融通,支持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宝安、龙岗等区建设数字创意产业集群,构建“一核、一廊、多中心”的数字创意产业布局,打造全国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发展标杆。8.现代时尚产业集群。推动服装、家具、黄金珠宝、钟表等优势传统产业时尚化、品牌化升级,加强服装功能面料、家具智能芯片、钟表机心等技术攻关,建设时尚产业互联网平台和珠宝玉石综合贸易平台,培育若干国际知名展会,支持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华等区,以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建设集聚区,打造新兴时尚产业高地、国际时尚消费中心城市、国际会展之都。9.工业母机产业集群。聚焦数控机床、锂电池制造装备、半导体制造装备、显示面板制造装备等重点领域,突破主轴、丝杠导轨等关键零部件制造技术,加强装备数字化技术攻关,建设新型显示技术智能装备总部基地、集成电路检测装备研发及生产基地等重点项目,支持宝安、龙华等区建设集聚区,增强工业母机对先进制造业的基础支撑能力。10.智能机器人产业集群。重点发展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无人机(船)等领域,突破减速器、控制器、伺服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和集成应用技术,扩展智能机器人在电子信息制造、汽车、航空航天等高端制造应用场景,依托福田、南山、宝安、深汕等区及前海建设集聚区,打造智能机器人产业技术创新、高端制造、集成应用示范区。11.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集群。重点发展高功率超快激光器与装备、增材制造装备与系统等行业,提高特种光纤、高功率光栅、高功率激光芯片、高性能激光器等上游材料和器件国产化率,开展专用特色装备技术攻关,建设光电光纤激光总部及研发中心等重点项目,支持宝安、龙华、坪山等区及前海建设集聚区,巩固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竞争优势。12.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集群。围绕工业自动化测控仪器与系统、信息计测与电测仪器、科学测试分析仪器等领域,提高探测器、传感器、高端示波器、频谱分析仪等关键零部件和产品创新能力,建设深圳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技术创新研究院、先进测试与高端仪器研究平台等重大创新载体,支持南山、宝安、龙华、光明等区建设集聚区,提高精密仪器制造国产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水平。13.新能源产业集群。重点发展智能电网、分布式光伏、氢能、海上风电等细分产业,加强高效燃气轮机、高能量密度储能、燃料电池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虚拟电厂落地,加快综合能源补给设施建设,依托龙华、龙岗等区推进数字能源融合发展示范区、国际低碳城和求雨岭氢能产业园等建设,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智慧创新的现代能源体系。14.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提升监测预警技术装备、应急处置救援技术装备、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先进环保装备等行业发展水平,加强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安全节能环保服务业,健全安全应急物资生产保供体系和绿色生产消费体系,支持罗湖、宝安、龙岗、龙华、光明、深汕等区建设集聚区,为建设韧性城市提供坚实保障。15.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重点发展智能感知系统、车载计算平台、车用无线通信、云服务终端、动力电池、电机电控、快速充电设施等细分领域,突破感知设备、线控底盘、智能驾驶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建设智能网联交通测试示范平台、深汕汽车工业园等重点项目,依托南山、坪山、深汕等区建设集聚区,引领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16.新材料产业集群。推动新材料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生物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医用材料、高分子材料、绿色建筑材料、前沿新材料等,推进高端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超高模量透明聚酰亚胺薄膜工程化项目建设,支持罗湖、宝安、龙岗、光明、深汕等区建设集聚区,建成新材料创新中心和技术转化中心。17.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发展新型医学影像、生命监测与生命支持、高端植介入产品等细分领域,突破高端影像系统、手术机器人、新型体外诊断设备、高通量基因测序仪等重大装备、关键零部件,充分发挥国家高性能医疗器械创新中心作用,支持南山、龙华、坪山、光明等区建设集聚区,推动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18.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支持化学创新药、全新剂型及高端制剂、现代中药、先进制药设备以及数字化医疗等领域发展,推动新型基因治疗载体研发、工程细胞构建、抗体工程优化、人工智能辅助药物设计等瓶颈技术突破,加快宝龙生物药创新发展先导区、坪山生物医药产业加速器园区等项目建设,支持坪山、南山、福田、龙岗、光明和大鹏等区创建产业集聚区,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成为产业发展新亮点。19.大健康产业集群。重点发展精准医疗、康复养老、现代农产品、医疗美容、化妆品等行业,扩大健康产品高质量供给,加强再生医美材料、康复器具、种质资源与基因发掘、精准药物开发等技术攻关,建设精准营养研发与应用平台、健康设备计量测试平台等创新平台,支持罗湖、盐田、宝安、坪山、大鹏等区建设集聚区,促进大健康产业创新发展。20.海洋产业集群。巩固提升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海洋能源与矿产业、海洋渔业等产业优势,培育壮大海洋工程和装备业、海洋电子信息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推进国际海洋开发银行、深圳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海洋新城、蛇口国际海洋城等重大项目建设,以深圳西部海岸—东部海岸—深汕合作区为主轴,构建“一轴贯通、多区联动”海洋产业区域协同格局,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二)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1.合成生物。重点发展合成生物底层技术、定量合成生物技术、生物创制等领域,加快突破人工噬菌体、人工肿瘤治疗等创制关键技术,推进合成生物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合成生物学研发基地与产业创新中心。2.区块链。重点发展底层平台技术、区块链+金融、区块链+智能制造、区块链+供应链等领域,推动在技术框架、测评体系、应用规范、跨链互操作等领域形成一批技术标准和规范,打造区块链创新引领区。3.细胞与基因。重点发展细胞技术、基因技术、细胞与基因治疗技术、生物育种技术等领域,完善细胞和基因药品审批机制、监管体系、临床试验激励机制、应用推广机制,加快建设细胞与基因产业先导区。4.空天技术。重点发展空天信息技术、先进遥感技术、导航定位技术、空天装备制造等领域,推动航空航天材料及部件、无人机、卫星等技术创新,规划建设国内领先的空天技术产业研发与制造基地。5.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重点发展脑图谱技术、脑诊治技术、类脑智能等领域,开展类脑算法基础理论研究与前沿技术开发,推进脑解析与脑模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抢占脑科学领域发展制高点。6.深地深海。重点发展深地矿产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深海高端装备、深海智能感知、深海信息等领域,推进国家深海科考中心、海洋大学等重大项目建设,打造深地深海科技创新高地。7.可见光通信与光计算。重点发展可见光通信技术、光计算技术等领域,推动建立可见光通信标准化体系,布局一批高价值专利,促进可见光通信技术与光计算技术的应用示范,培育可见光通信技术与应用创新产业集群。8.量子信息。重点发展量子计算、量子通信、量子测量等领域,建设一流研发平台、开源平台和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在量子操作系统、量子云计算、含噪声中等规模量子处理器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量子科学中心。四、保障措施(一)建立“六个一”工作体系。完善重点产业链“链长制”,坚持一个产业集群对应一份龙头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清单、一份招商引资清单、一份重点投资项目清单、一套科技创新体系、一个政策工具包、一家战略咨询支撑机构,逐步实现“一集群、一基金、一展会、一论坛、一协会、一联盟、一团队”,做到专员负责、挂图作战,精准高效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二)完善产业空间保障体系。坚持集中连片、集约节约,突出高端先进制造,在宝安、光明、龙华、龙岗、坪山、深汕等区,规划建设总面积300平方公里左右的20个先进制造业园区,形成“启动区、拓展区、储备区”空间梯度体系,加大园区土地连片整备力度,实施区域生态环境评价,建设一批定制化厂房,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空间保障。(三)健全市场主体培育体系。实施培育壮大市场主体“30条”,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做精”“优上市”,实施企业上市发展“星耀鹏城”计划,培育壮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打造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形成一批专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隐形冠军”企业、创新领军企业、未来新兴企业。(四)创新财政金融支持体系。积极探索多样化、专业化的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优化存量资金结构,打通市、区两级产业基金通道,强化产业专项资金与引导基金协同联动,提升基金管理团队专业化水平,实现“一产业集群、一专项基金”,建设国际风投、创投中心,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五)强化创新支撑体系。发挥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整体效应,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推动政产学研深度融合,前瞻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快高水平大学和学科建设,加大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等人才培养引进力度,为产业集群建设提供有力的科技和人才支撑。(六)构建市区联动推进体系。加强对产业集群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出台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行动计划,按照“五年规划、三年滚动、年度计划”原则,加快产业集群发展,市、区联动开展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健全统计监测体系,每半年滚动更新反映世界产业发展趋势和我市推进成效的产业报告,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相关链接: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网络与通信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智能终端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5.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智能传感器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6.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7.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深圳市委宣传部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数字创意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8.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现代时尚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9.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工业母机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10.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智能机器人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1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1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1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新能源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1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15.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16.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新材料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17.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18.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生物医药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19.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大健康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20.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海洋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2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未来产业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2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大先进制造业园区空间布局规划》的通知内容来源:深圳发布编辑:刘东博 钟汝芳审读:黄淳 韩绍俊如需转载,请注明以上内容

CDE:关于公开征求《双特异性抗体类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CDE:关于公开征求《生物标志物在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3生物标志物在抗肿瘤药物研发中的价值日益凸显,已逐步成为抗肿瘤药物研发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种研发工具。目前已有多个基于生物标志物筛选患者人群的抗肿瘤药物获批上市,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抗肿瘤新药研究水平,合理应用生物标志物指导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发,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了《生物标志物在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期为国内生物标志物在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中的应用提供参考。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       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夏琳,宋媛媛       联系方式:xialin@cde.org.cn,songyy @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1年6月2日附件1:附件2:END免责声明:本公众号所载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文章转载次数较多,无法确认具体来源,故仅标明来源为网络,转载文章旨在知识分享,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文章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或支持其观点。本公众号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